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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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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後婚的配偶的稱謂;繼子女則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對於現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指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生父母離婚後另行再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分為以下兩類: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擬製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二是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這僅是一種倫理上的意義。這兩類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後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擬製直系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為外,還須有共同生活的條件,其產生的法律後果與血親關係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同。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有繼承權,且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而僅為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沒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隨生父母與繼母、繼父間婚姻關係的消滅而消滅。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原則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繼子女的生父與繼母、繼父與生母間婚姻關係消滅的影響,因為其已形成了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但生父與繼母或繼父與生母離婚時,對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則繼父、繼母與繼子女間的擬製血親關係解除,仍由生父母撫養。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繼母或繼父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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