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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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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 == 股東權是股東通過[[出資]]所形成的權利。出資者通過向公司出資,以喪失其出資財産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股權,成為公司股東。 == 性質 == 股東權是一種[[社員權]]。股東出資創辦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為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 == 原則 == 由于任何一個公司都是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的,而每一股東的出資又往往是不一樣的,又由于公司是負有限責任的,由此决定了股東權的兩項基本原則,即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和股東權平等原則。 === 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 === 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于股東權來說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于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正是由于股東權的有限責任原則才使得股東能够無後顧之憂地向公司投資,才使得公司能够募集資本,擴充規模。 === 股東權平等原則 === '''股東權平等原則''',是指任一股東所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屬平等而無差別待遇或歧視,即所謂'''同股同權'''。 但股東權平等事實上是指按照股份數額的比例而言平等,並非按股東人數的劃一平等。因為如前所述,每一股東的出資額在絕大多數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東只能根據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的比例來具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以每一股東實際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取决于其出資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權利是平等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在法律上並不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優越,儘管在事實上持有較多的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實現,但這種差別是由表决規則决定的,而非由股權差別决定的。 == 內容 ==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决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 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十二類: # 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 股份轉讓權; # [[優先認購新股權]]; # 公司剩餘財産分配權; # [[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産收益權; # 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 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决權,即參與重大决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 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和會計帳簿的查閱權; # [[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决議、[[監事會]]會議决議的查閱權和複製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複製權; # 權利損害救濟權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 公司重整申請權; # 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 分類 == 股東權中的上述權利又可依不同標準進行分類: === 財產權與管理參與權 === 股東權是一種[[社員權]],包括財產權與管理參與權,上述權利中,第1至5項為股東權中的財産權,第6至12項為股東權中的管理參與權。 === 固有權與非固有權 === 根據權利之性質為標準,可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 * [[固有權]],指根據公司法規定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議予以剝奪的權利,如特別權與共益權; * [[非固有權]],指可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加以剝奪的權利,自益權多屬此類權利。 === 自益權與公益權 === 根據權利行使之目的,公司法理論將股東權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 * [[自益權]],是指股東專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一般屬于財産性的權利,如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息和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公司剩餘財産分配請求權等; * [[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同時也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是公司事務參與權,一般為非財産性權利,如出席股東會並表决權、請求法院宣告股東會决議無效權、公司文件查閱權、對董事及高級職員監督權、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或自行召集權等。 從公司的本質上講,公司只不過是為股東謀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權是目的性權利,而共益權不過是為了實現自益權的手段性權利。 === 普通股股東權與特別股股東權 === 根據權利主體,股東權可分為普通股股東權和特別股股東權。 * [[普通股股東請]],是指一般股東享有的權利; * [[特別股股東權]],是專屬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有關特別股股東權利的範圍、行使順序、數額、優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我國公司法對此未作規定。 === 單獨股東權與少數股東權 === 根據權利之行使方式,股東權可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 [[單獨股東權]],指股東一人可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表决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 * [[少數股東權]],指達不到一定股份數額便不能行使的權利,如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公司重整申請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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