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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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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是指遇有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法院的決定,而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制度。 財產保全的意義主要在於維護利害關係人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法院裁判在社會實踐中能得到真正的實現。 == 種類 == 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保全制度包括假扣押和假處分兩種。其中針對金錢或者可以轉換為金錢的請求而採取的保全措施,被稱為[[假扣押]]。針對金錢以外(例如物、權利和行為)的請求而採取的保全措施,被稱為[[假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財產保全]]制度和[[訴前財產保全]]制度兩種,由於其財產保全制度中的“財產”包括金錢和非金錢財產兩類,因此實際上包括了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假扣押和假處分制度。 參見: * [[訴前財產保全]] * [[訴訟財產保全]] == 財產保全之範圍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限於請求的範圍”,是指被請求保全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訴訟請求的金額大體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利害關係人之間爭議的即將起訴的標的物,或者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但也可以是與本案標的物有關的其他財物,例如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 債權可以作為被保全的對象。《適用意見》第105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抵押物、留置物可以作為被保全的對象。《適用意見》第102條規定,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但是,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 財產保全措施 ==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如果是交給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保管的,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應當妥善保管。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法院,原則上都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但如果被查封、扣押的是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如果由當事人負責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處分。 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 程序 == === 申請和擔保 === 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決定,並且利害關係人必須提供擔保。利害關係人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依法駁回申請。 訴訟財產保全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依法駁回申請。 === 裁定和執行 === 法院接受申請後,對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也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就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覆議一次。覆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 解除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和第10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一、'''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超過15日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作出這種規定,一方面是為了促使申請人儘快起訴,使民事糾紛及時得到解決。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為財產保全時間過長或者保全錯誤而受到損失。 二、'''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 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實際上就消除了將來判決生效以後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問題,也就沒有必要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內經法院同意撤回申請。''' 四、'''財產保全的原因已經不存在。''' 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主要是因為當事人一方有轉移、處分、毀損財產、使財產滅失的行為或者有其他原因可能會使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如果這些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原因已經不存在的,例如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履行了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也就沒有必要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 財產保全錯誤之賠償 == 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是法院依職權錯誤決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被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 == 參見 == * [[財產保全異議]] * [[財產保全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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