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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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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項[[罪名]],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 構成要件 == === 構成要件的內容 ===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且數額較大。 ====詐騙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只要客觀行為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就以集資詐騙罪論處。然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不以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為前提。換言之,只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才能成立集資詐騙罪。 詐騙罪的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集資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是一種特別關係,所以,集資詐騙罪的構造與詐騙罪的構造相同。 刑法第192條所規定的“詐騙方法”就是指“欺騙行為”。欺騙行為,表現為向受騙者表示虛假的事項,或者說向受騙人傳遞不真實的資訊但這種欺騙行為必須是使受騙者陷入或者繼續維持(或強化)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就集資詐騙而言,只要某種行為足以使對方陷人“行為人屬合法募集資金”、“行為人屬正當募集資金”、“行為人的集資獲得了有權機關的批准”、“出資後會有回報”等認識錯誤,足以使對方“出資”,那麼,這種行為就屬於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至於行為人是就事實進行欺騙,還是就價值進行欺騙,均不影響欺騙行為的性質。因此,對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只能進行實質的限定,而不可能窮盡其具體表現,故不能人為地將集資詐騙罪的欺騙行為局限為幾種特定的手段。 ====詐騙方法==== 主條目:[[非法集資]] ====數額較大==== 成立集資詐騙罪還要求數額較大。根據前述司法解釋,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 責任要素 === 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具體表現為具有不歸還集資款的意思。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 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 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 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 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 隱匿、銷毀帳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 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 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 認定 == === 罪與非罪 === 對騙取數額較小資金且情節較輕的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但情節嚴重的,即使實際上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也應認定為集資詐騙未遂。 對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在特定範圍內(如面向單位職工)籌集資金,即使使用了一定欺詐手段的,也不能認定為犯罪,而應當按債務糾紛處理。 集資詐騙等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對於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既不能單純根據損失結果認定,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認定,而應當根據案件的全部情況具體分析和判斷。 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行為和目的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 此罪與彼罪 ===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是非法籌集資金的行為。這幾種犯罪也具有民法意義上的非法佔有目的。但是,這些犯罪的行為人,都是將出資人對金錢的所有權轉移為真實的債權、股權,行為人承認這種債權、股權,並具有履行債務(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意思,且將所佔有的資金用於可以實現或者打算實現出資人債權或股權的生產經營等過程中。 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雖然表面上也將出資人對金錢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或股權,但這種債權、股權並不真實,而是虛假的,行為人沒有履行債務和給予回報的意思,也沒有將其佔有的資金用於可以實現或打算實現出資人債權與股權的生產經營等過程中,或者只是將籌集的少量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以便欺騙社會公眾。 以刑法上的非法佔有目的,通過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非法集資,觸犯其他罪名的,屬於想像競合犯,應以集資詐騙罪論處。 == 處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2條、第199條和第200條的規定, * 犯本罪的,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 單位犯本罪的, **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量刑時,不能僅以集資詐騙的數額為根據,還要考慮詐騙手段、詐騙次數、危害結果等情節。 集資詐騙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不是判處死刑的唯一標準,只有對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選擇適用死刑。對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後,挽回了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也不應當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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