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开关侧边栏
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搜索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
友情鏈接
ChinaLaw.xyz
Canton.Law
查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2010年)”的源代码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2010年)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该页面: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Law: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之沿革}} <onlyinclude> {{Infobox PRC Law |reference_number=人保部令第9号 |issued=2010-12-31 |issuer=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center><big>'''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big></center> <center>第9号</center>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3年)|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p style="text-align: right;">部 长:尹蔚民 <br/>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p> ---- <center><big>'''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big></center>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onlyinclude> [[Category: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返回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20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