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开关侧边栏
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搜索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
友情鏈接
ChinaLaw.xyz
Canton.Law
查看“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源代码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该页面: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法規,擅自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由於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殺傷力與破壞力相當大,故刑法將本罪以及其他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犯罪,規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並將本罪及其他重大犯罪規定為抽象的危險犯。因此,成立本罪不要求發生具體危險。 == 犯罪構成 == === 構成要件的內容 === 構成要件的內容是,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法規,擅自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一、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二、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必須是槍支、彈藥與爆炸物。''' 根據《槍支管理辦法》的規定,槍支、彈藥是指軍用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射擊運動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和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以及上述槍支所使用的彈藥;發射金屬彈丸的鋼珠槍,也包含在內。參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2月17日《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私藏鋼珠槍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通知》。此外,對私自製作土槍出售,或者將體育運動用槍改裝成火藥槍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構成犯罪的,以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予以處罰;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能發射子彈的仿真手槍等,不屬於本條的槍支。 參見主條目:[[槍支]] 至於爆炸物,則是指具有較大爆破性或殺傷性的爆炸物,既包括軍用的爆炸物,如地雷、炸彈、手榴彈,也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所列的爆破器材。參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於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以具有抽象的公共危險為前提),宜認定為非法製造爆炸物罪,但是,對於非法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煙花爆竹的,不應認定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罪。 '''三、必須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 '''非法製造''',是指非經國家許可擅自製造(包括改裝、配裝)槍支、彈藥、爆炸物。 * '''非法買賣''',是指違反有關法規,購買或者出售槍支、彈藥、爆炸物;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 '''非法運輸''',是指違反有關法規,轉移槍支、彈藥、爆炸物存放地的行為。運輸行為必須是與非法製造、買賣相關聯的行為。聯繫刑法第130條的規定,並非任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持有槍支、彈藥的,都屬於運輸槍支、彈藥。刑法第151條規定了走私武器、彈藥罪,但沒有規定走私爆炸物罪;走私爆炸物的行為,同時觸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宜從一重罪論處。 * '''非法郵寄''',是指違反有關法規,通過郵政部門寄遞槍支、彈藥、爆炸物。 * '''非法儲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公佈2009年11月16日修正後的《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而為其存放的行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為。這一司法解釋雖然對區分儲存行為與持有行為具有意義,但使儲存行為的範圍過於窄小。張明楷教授認為,除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情形之外,對於非法保存、控制大量槍支、彈藥的行為,即使與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沒有關聯,也應認定為儲存。 === 責任形式 ===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或者儲存。不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成立本罪。 == 認定 == 本罪屬於[[重罪]],對構成要件必須進行實質的解釋。例如,不能認為非法買賣1發子彈的行為符合非法買賣彈藥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論處: #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 #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 #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1枚以上的; #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 # 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0米以上的; # 多次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 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實施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其他彈藥、爆炸物品等行為,參照該規定標準。 行為人確因合法生產、生活所需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數量較小,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本罪。 == 處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5條第1款與第3款的規定, * 犯本罪的,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法定刑處罰。 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參見《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 因築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產、生活需要,以及因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數量達到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並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依法從寬處罰。
返回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