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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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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係指[[勞動關係]]不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允許生產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富余人員離崗但仍保留職工身份,停發工資和其他待遇的勞動法律行為。 在中國,一般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簽訂停薪留職合同,具體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只適用於原[[固定工制度|固定制]]職工。 1983年6月經國務院原則同意,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發出《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這一規定當時只適用於複習功課參加升學考試以及幫助待業子女從事集體、個體勞動等極個別的對象。 1992年在勞動制度改革中,針對企業內富餘人員的問題再次採用了這種形式。 1994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佈後,這種形式漸漸地不再被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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