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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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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執行罰''',亦稱'''强制金'''、'''滯納金''',是[[行政强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爲]]義務或者不可爲他人[[代履行]]的[[作爲]]義務的義務主體,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執行]]。</onlyinclude> == 執行罰與罰款 == 執行罰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有相似之處:都以行政違法爲前提,都是對相對人課以一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但是,執行罰與罰款在性質和功能上有著原則的區別。 首先,執行罰的目的不是對義務主體進行金錢處罰,而是通過罰繳一定數額的金錢,促使義務主體履行其應履行却尚未履行的義務;而罰款則是對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爲給予金錢制裁。 其次,執行罰可以針對同一事項反復適用,而罰款則必須遵循“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 適用 == 執行罰一般只應用於不作爲義務和不可爲他人代履行的作爲義務,在我國稅務、海關、環保、審計等部門中被廣泛運用,最爲典型的是滯納金。 == 金額 == 執行罰的數額必須由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從義務主體應履行義務之日起,按天數計算,並可反復適用。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數額的,執行機關應當依法實施,如稅法等規定的滯納金。如果法律、法規只規定了一定幅度,執行機關就可以在法定幅度內進行裁量,其標準是以能够促使義務主體自動履行義務爲限。一旦義務主體履行了義務,執行罰則不應再實施。鑒於現實中曾頻繁出現“天價滯納金”等尷尬局面,從立法層面對執行罰的數額進行相應的限制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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