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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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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 == 認定 == 走私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相同,但本罪僅限於將文物從境內走私至境外的行為。如果將文物從境外走私至境內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其中的文物,包括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12月29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 處罰 == 根據刑法第151條第2款的規定,對犯走私文物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處罰標準,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但是,由於本罪的法定刑被修改,故需要考慮修改的法定刑與原法定刑的對應關係。 根據刑法第157條第1款的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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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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