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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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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刑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行為。 == 構成要件 == === 構成要件的內容 === 本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行為。 ==== 對象 ==== 從法條表述來看,本罪的走私對象是除了以下九種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貨物、物品: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假币罪]] # [[走私文物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走私废物罪]] 上述九種走私與走私毒品罪的對象一般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但不能據此認為本罪的走私對象就是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也不能認為,凡是前述九種走私罪與走私毒品罪的對象,都不能成為本罪對象。例如,走私貴重金屬入境的,以及誤將貴重金屬當作普通金屬走私出境的,都構成刑法第153條規定的犯罪。顯然,刑法第153條所規定的“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這一要素,只是對區分不同的走私犯罪起作用,屬於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本罪的對象還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特定免稅貨物、物品。第153條是[[走私罪]]的普通法條,其他有關走私罪的規定是特別法條。因此,不構成其他走私犯罪的走私行為,都有可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 走私行為 ==== 走私行為包括以下方式: (1)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 (2)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採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 (3)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或者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進境的海外運輸工具等,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其中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銷售牟利”,是指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銷售海關監管的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等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該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根據偷逃的應繳稅額是否達到刑法第15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標準予以認定。實際獲利與否或者獲利多少並不影響其定罪。但是,在貨物由於質量等問題不可能復運出境的情況下,行為人為避免損失而擅自在境內銷售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4)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捐贈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用於特定企業、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的貨物、物品,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 (6)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7)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上述行為構成其他走私罪的,不以本罪論處。 根據刑法規定,成立本罪要求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 === 責任形式 ===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故意的認識因素的具體內容,因走私行為的具體方式以及走私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行為人是否具有走私罪的故意,常常是司法實踐難以認定的問題。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或者推定行為人具有走私故意: # 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 # 用特製的設備或者運輸工具走私貨物、物品的; # 未經海關同意,在非設關的碼頭、海(河)岸、陸路邊境等地點,運輸(駁載)、收購或者販賣非法進出境貨物、物品的; # 提供虛假的[[合同]]、[[發票]]、證明等商業單證委託他人辦理通關手續的; # 以明顯低於貨物正常進(出)口的應繳稅額委託他人代理進(出)口業務的; # 曾因同一種走私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 其他有證據證明的情形。 行為人誤以為是普通貨物、物品而走私,但客觀上走私了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屬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只能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 認定 == 因走私小額自用商品二次受行政處罰後,又走私小額自用商品的,不宜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經許可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時,偷逃應繳稅額,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既未經許可,又偷逃應繳稅額,同時構成走私廢物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雖經許可,但超過許可的數量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的,對超過許可的部分應以未經許可論。 在加工貿易經營活動中,以假出口、假結轉或者利用虛假單證等方式騙取海關核銷,致使保稅貨物、物品脫離海關監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但有證據證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保稅貨物脫離海關監管,經營人無法辦理正常手續而騙取海關核銷的,不應認定為走私犯罪)。 對在走私的普通貨物、物品或者廢物中藏匿刑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第350條規定的貨物、物品(以明知為前提),構成犯罪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定罪處罰。 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又走私武器、彈藥等物品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實施了數行為,不屬於[[想象競合犯]],應實行[[數罪併罰]]。 == 處罰 == 對本罪之處罰方式,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3條與第157條。 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共同走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對共同走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負責。 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偷逃應繳稅額巨大、特別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特別嚴重的,應適用對應的[[法定刑]],而不能適用最低檔法定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1款之規定從重處罰<ref group="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f>。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實行數罪併罰。 == 注釋 == <references group="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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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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