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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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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核材料的行為。 == 認定 == 走私對象為核材料;走私行為的表現形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表現形式相同。 == 處罰 == 犯本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者,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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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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