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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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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競合]],亦稱'''執行程序之競合''',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同時或先後以不同的執行名義對同一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各債權人的請求之間相互排斥,各個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同時獲得完全滿足的一種競爭狀態。 == 類型與處理 == 從類型上分,執行競合可分為民事執行之間的競合,民事執行與行政處罰的競合,民事執行與財產刑執行的競合。 === 民事執行之間的競合 === {{Main|民事執行競合}} {{:民事執行競合}} === 民事執行與行政處罰的競合 === [[行政處罰]],是指享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所實施的制裁行為。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沒收財物]]也具有給付內容。 當民事執行與行政處罰執行發生競合時,民事執行優先於行政處罰的執行。 * 《公司法》第215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證券法》第232條、《產品質量法》第64條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3條規定: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執行優先於行政處罰的執行,須滿足下列條件: # 民事執行所涉及的民事賠償責任須基於違反《公司法》、《證券法》《產品質量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而產生。 # 被執行人的限定性。在《公司法》領域只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被執行人,在《證券法》或《產品質量法》領域包括所有因違反《證券法》或《產品質量法》而產生民事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在《個人獨資企業法》領域則只適用於[[投資人]]。 # 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須指出的是,對於《稅收徵管法》第45條第1款所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問題,即:“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該規定非民事執行與行政處罰執行之間的競合,而是民事執行與稅收徵收之間的競合。 === 民事執行與財產刑執行的競合 === 民事執行中有時會遇到被執行人同時被判處刑罰的情況(如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財產刑執行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的刑罰。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刑罰。 ==== 民事執行與沒收財產的執行競合 ==== 現行法確立了民事執行優先於[[沒收財產刑]]執行之原則。《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這裡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依《財產刑規定》第7條,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據此,犯罪分子於刑事判決生效前發生的合法債務的執行應當優先於沒收財產刑的執行。 ==== 民事執行與罰金的執行競合 ==== 現行法確立了民事執行優先於[[罰金刑]]執行之原則。《刑法》第36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案件中所確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於對同一犯罪行為所判處的罰金的執行。適用《刑法》第36條時需注意的是,此處的優先僅針對犯罪分子因同一犯罪行為既承擔罰金刑事責任,又承擔對被害人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對犯罪分子所負的其他債務的執行不能優先於罰金的執行。 另外,依據《公司法》第215條、《證券法》第232條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3條的規定,《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法》規定的主體、《個人獨資企業法》上的投資人違反相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罰金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民事賠償責任的執行優先於罰金的執行。《財產刑執行規定》第6條也規定:“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先行予以償還。” 《侵權法》第4條確立了[[侵權損害賠償]]債權優先的一般原則。該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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