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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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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 異議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參與分配異議之訴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 參見 == * [[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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