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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強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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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在[[強制管理]]中,[[管理人]]是指受[[執行法院]]委託對[[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管理、收益,使[[執行依據]]確定的債權得以受清償的人。</onlyinclude> == 職責 == <onlyinclude>管理人在強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對財產進行管理及收益。 * 管理,是在不改變財產性質的前提下,對財產實施的保存、利用或改良等行為; * 收益,是收取財產的[[孳息]](含[[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onlyinclude> == 選定 == 根據《適用意見》第302條的規定,管理人僅限於申請執行人。但在司法實踐中,若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更具管理的專業水準或技能,執行法院也可先任命其作為管理人。 == 監督與撤換 == 執行法院在強制管理過程中應當依法對管理人的管理活動實施監督,如管理人管理方法不適當或不能勝任管理事務的,執行法院可以撤換管理人。 == 參見 == * [[強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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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強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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