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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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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是一種方式特殊的變價程序,不是把財產賣給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而是直接作價交給申請執行人,使變價和向申請人[[清償]]結合在一起。 == 類型 == 以物抵債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為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的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適用意見》第301條)。這種情況屬於[[執行和解]],適用《民訴法》關於執行和解的規定。 另一種情況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拍賣]][[流拍]]或[[變賣]]不成的,經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同意,法院可以將該財產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拍賣規定》第26~30條、第35條)。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並送達當事人的,即發生抵債物[[所有權]]轉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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