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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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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將借用物交給借用人無償使用,借用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原物的協議。 傳統民法理論區分了所謂的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借用即為[[使用借貸]](loan for use),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ref>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冊,臺北,三民書局,1986,第300頁</ref>而在[[消費借貸]]中,對象是[[種類物]],其中也包括[[金錢]],借用人在返還時,只需要返還同種類、同數量的物即可,並不一定要返還原物。在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中,借款合同屬於消費借貸的一種類型。 在傳統民法中,借款合同和借用合同都是借貸的具體類型。在《[[中華民國民法典]]》中,將其總括為一節。但有不少學者也認為這兩種合同存在明顯區別,應當分別對待。<ref>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冊,臺北,三民書局,1986,第300頁</ref>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未採納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的概念,也並未規定借用合同。但鑒於實踐中借用合同是大量存在的,《民法通則意見》中對此類合同作出了規定。《民法通則意見》第126條規定:借用實物的,出借人要求歸還原物或者同等數量、質量的實物,應當予以支持;如果確實無法歸還實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適當高於歸還時市場零售價格折價給付。第127條規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毀損的,借用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減輕借用人的賠償責任。 == 與借款合同之區別 == {{:借款合同與借用合同之比較}}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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