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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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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是指[[當事人]]之外瞭解案件有關情况的人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 == 證人 == {{Main|證人}} {{:證人}} == 單位的證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规定: {{Quote|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br />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證明力 == 根據《證據規定》,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一般小于[[物證]]、檔案、[[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况不相當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Category:民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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