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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隆重詳定刑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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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在[[工部尚書判]][[大理寺卿]]竇儀等人的奏請下,開始修訂宋朝新的法典。次年完成,由太祖詔“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頒行天下”,成為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其全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 == 體例 == 《刑統》的編纂體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時頒行的《[[大中刑律統類]]》。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統]]》,便是《刑統》體例在五代時發展的結果。 《刑統》在具體編纂上,仍以傳統的刑律為主,同時將有關[[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縣常科等條文,都分類編附於後,使其成為一部具有統括性和綜合性的法典。 《宋刑統》和《[[唐律疏議]]》相比有這樣一些特點: * 一是兩者的篇目、內容大體相同。《宋刑統》也是30卷12篇502條。 * 二是《宋刑統》在12篇的502條中又分為213門,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 * 三是《宋刑統》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 * 四是《宋刑統》刪去《唐律疏議》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因避諱對個別字也有改動,如將“大不敬”的“敬”字改為“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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