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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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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修律過程中,民商法修訂是[[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的[[修訂法律館]]所著力進行的一項工作。具體的編纂工作,自1907年即正式著手,一方面聘請時為法律學堂教習的日本法學家[[松岡義正]]等外國法律專家參與起草工作;另一方面則派員赴全國各省進行民事習慣的調查。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起草工作,修訂法律館於1911年8月編纂完成全部草案條文稿。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後僅兩個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清王朝的統治隨即迅速崩潰。因此,這部民律草案並未正式頒佈與施行。 草案條文稿完成黨年,修訂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進民律前三編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編輯之旨,約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則。(二)原本後出最精確之法理。(三)求最適於中國民情之法則。(四)期於改進上最有利益之法則。”很顯然,修訂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沒有超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格局。 《大清民律草案》條文稿共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1569條。其中,總則、債權、物權三編由松岡義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草擬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的理論、制度和原則。而親屬、繼承兩編則由修訂法律館會同保守的[[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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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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