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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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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是指對[[傷人罪]]中被侵害人的受傷害後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侵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唐律]]》規定:“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時間內受傷者死去,傷人者承擔[[殺人]]的[[刑責]];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他故死亡者,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 唐代確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傷人者的刑事責任,儘管不夠科學,但較之以往卻是一個進步。 [[Category:保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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