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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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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係指[[執行]]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暫予結案,結束本次執行程序,待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再恢復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 == 條件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 關聯法律 == * {{l|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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