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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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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出資人認繳出資的法律效果是: # 出資人將負擔[[出資義務]],即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第28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一定條件下須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ref>《公釋三》第13條第2款。</ref>。 # 出資人認足章程規定的出資後,始有資格向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第29條)。 # [[公司成立]]後,公司有義務向[[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第31條)、設置[[股東名冊]],出資人正式成為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第32條)。但有些股東權利只能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例如[[盈餘分配權]]、[[增資優先認繳權]],除非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第34條)。 # [[公司清算]](包括[[自願清算]]、[[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時,公司因股東未繳納出資而享有的對股東之債權應列為[[清算財產]]。[[股東未繳納的出資]],是指股東已認繳而未實繳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而未繳和實繳期限未至的出資。<ref>《公釋二》第22條,《企業破產法》第3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3年)第20條。</ref> == 參考文獻 == {{Ref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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