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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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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 立案標準 == 根據《立案標準》,涉嫌單位行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 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 向3人以上行賄的; ## 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 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 處罰 == 根據刑法第39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則以[[行賄罪]]論處,而不認定為單位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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