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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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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承擔''',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由于出現特殊情况,被執行人的義務由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履行。 執行承擔的目的在于解决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對當事人的繼受人是否有效的問題。 == 原因 == 執行承擔的前提必須是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了死亡、終止或其他法定情况,法院可以據此裁定變更執行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執行承擔在下列情况下發生: # 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遺産繼承人沒有放弃[[繼承]]的,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産]]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弃繼承]]的,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産。 # 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被執行人;作爲法人的被執行人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爲被執行人。 # 作爲被執行人的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産。 # 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在執行中無財産清償債務,如果其股東或開辦單位有注册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册資金的行爲,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其[[股東]]或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注資不實或抽逃資本的範圍內,對權利人承擔責任。 # 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産,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産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産不足清償的,法院可以裁定追加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所接受的財産範圍內承擔責任。 # 在執行中,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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