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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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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措施''',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在執行中,執行措施和執行程序是合爲一體的,采取執行措施就是履行執行程序。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不同的執行對象規定了不同的執行措施。 == 對財産的執行措施 == === 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金融資産 === 民事訴訟法專門針對金融資産的執行措施作出了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社、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發出協助要求,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存款、債權、股票、基金份額等金融資産,但采取執行措施的財産範圍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法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金融資産,應當作出[[裁定]],幷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必須辦理。 ===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庭的生活必需費用。這裏的收入,主要是指公民個人[[工資]]、獎金、[[勞動報酬]]及各種有價證券等。 法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應當作出[[裁定]],幷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産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産,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庭的生活必需物品和費用,進行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以及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物品。 此外,下列財産,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 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 # 債務人所得的勛章和其他榮譽表彰物品; # 享有合法有效的司法豁免權的財産; # 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 法院查封、扣押財産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同時公民所在單位或財産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查封、扣押財産,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交被執行人一份。對於不動産和有産權證照的特定動産,在查封、扣押時還應當在相關産權部門辦理查封登記手續。 財産被查封、扣押後被執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間仍拒絕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按照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産變現,幷將說的價款交給債權人。在變現的方式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采取拍賣優先原則,自行組織拍賣或者交由專門的拍賣機構拍賣。只有對於不適於拍賣的財産(例如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等)或雙方當事人均不同意進行拍賣的財産,才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例如金銀等物品),法院應當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後,將收購價款轉交債權人。 對於被執行人的知識産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權益,應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向有關部門、企業發出協助通知,禁止上述權益被轉讓,在債務人在規定期限仍未履行義務後,拍賣、變賣、强制轉讓相關權益。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産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執行標的物爲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 强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由執行員轉交,幷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應當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幷由被交付人簽收,拒不交出的强制執行。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執行。 因持有人的過失造成該項財物或票證毀損或滅失的,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可按被執行人的財物或票據的價值强制執行。 == 對行爲的執行措施 == === 强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 强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强制執行。 强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該公民所在的單位或房屋、土地所在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執行員應當將執行情况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 强制遷出房屋被撤出的財物,由法院派人運至指定場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負擔。 === 强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 === 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如果系可替代完成的作爲,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他人完成,必要時可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履行人]]。代履行所發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拒不承擔的,依照對財産執行的方法采取執行措施,迫使其履行。 如果系不可替代的作爲,法院可采取間接執行的方法,通過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强制支付遲延履行金等手段,促使其自動完成義務行爲。 如果系[[不作爲]]義務,債務人因實施積極行爲,違背法律文書的規定,法院應當消除積極行爲産生的後果。 == 保障性執行措施 == === 查詢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財産信息 === 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的,法院可以向各類機構發出協助通知,調查詢問債務人的身份信息和財産信息,以瞭解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爲扣押、凍結、劃撥、變價做好準備。 === 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産 === 法院認爲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隱匿財産的,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産隱匿地進行搜查。 搜查是執行中涉及被執行人財産權和人身權的一項嚴厲措施,因此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法院進行搜查,必須持有法院院長簽發的搜查令和工作證件。搜查公民時,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其家屬等見證人到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執行員進行;搜查中發現被執行人財産,應當依法查封扣押,但對被執行人的其他物品,如生活日用品、有關身份證件等不得查封扣押。搜查應當製作筆錄,由搜查人、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在搜查記錄中說明。 === 强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 被執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除應正常支付遲延履行的一般債務利息外,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 被執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况决定。 === 辦理財産權證照轉移手續 ===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産權證照,如房産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以及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轉移手續的,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協助辦理更名過戶手續,以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 報告財産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産情况。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司法解釋對該財産報告制度作了進一步補充。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産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况進行報告。而被執行人報告財産後,其財産情况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也應自財産變動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補充報告。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産情况,申請執行人請求查詢的,法院應當准許。申請執行人對查詢的被執行人財産情况,應當保密。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産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 限制出境 === 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又具有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可能;如果被執行人或被執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無法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書面申請,限制其出境自由,幷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保障權利人的利益。必要時,法院也可依職權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被執行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 納入失信名單,通報征信系統記錄不履行義務信息 ===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個人征信系統是爲消費信貸機構提供個人信用分析産品,含有廣泛精確的個人信息。不履行義務的信息將導致被執行人的個人信用記錄减損,在日常生活和商業交往中遭到負面影響。由於征信系統主要由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機構管理,故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記錄不履行義務的信息。 === 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公布,以通過社會輿論的監督,來威懾和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相關義務。媒體公布的有關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布的,應當墊付有關費用。 ===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 參見主條目:[[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 代位執行 == 參見主條目:[[代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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