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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防污防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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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防污防險關係]],乃[[相鄰關係]]之一種,是指因涉及相鄰方違反防污防險義務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相鄰人,尤其是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在生產、研究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即按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治理,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應承擔不使相鄰他方地基動搖、塌陷,使他方免遭危險或發生損害的義務,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違反此項義務的,相鄰他方有權請求停止危險部分的施工,並排除危險;受到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時,相鄰一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如加固、拆除。 [[Category: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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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防污防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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