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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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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因給對方提供必要便利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己方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係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是為相鄰關係。 == 本質 == 不動產相鄰關係,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處於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者自己承包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係。這種相鄰關係對於乙而言,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 特徵 == 不動產相鄰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 第一,相鄰關係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 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 第二,相鄰關係的[[客體]]一般不是不動產和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如[[噪聲]]影響鄰人休息,對於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並不發生爭議。有的相鄰關係的客體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係。 ; 第三,相鄰關係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 如承包經營人乙不通過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間的土地一個在河北,另一個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係。 所謂「相鄰」,不以不動產的直接相鄰為限。例如,甲、乙兩村處於同一條河流的上下游,兩村雖然不直接相鄰,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與排水等,而有相鄰關係適用的餘地。 ==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和依據 == 《[[民法典]]》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這是我國司法實踐早已形成的經驗的總結。 相鄰關係的規則一般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但是,由於不動產利用關係的複雜性,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相鄰關係都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民法典》第289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由於不同地區相鄰各方的具體情況不同,差別較大,法律、法規不能作統一的詳細的規定,因此,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依照當地習慣。 == 常見相鄰關係 == 相鄰關係的範圍非常廣泛,情況也很複雜,以下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實踐,歸納出的常見相鄰關係。 # [[相鄰通行關係]] # [[相鄰管線安設關係]] # [[相鄰防險、排污關係]] # [[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係]] # [[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係]] # [[相鄰竹木歸屬關係]] # [[共同使用關係]] # [[相鄰土地使用關係]] == 參見 == * [[相鄰權]] * [[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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