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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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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英:contract,韓:契約/계약,日:契約/けいやく),又稱'''合約'''或'''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 契約為吾人藉以實現債法上目的之最重要途徑,而為最主要的債之發生原因。契約與債之其他發生原因 (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是)各具特殊性,而契約之最大特殊性,即在於其為[[法律行為]]之一種。是以,就民法之一般理論言之,法律行為應具備之成立要件 (當事人、標的與意思表示),與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標的須合法,可能與確定及[[意思表示]]須健全,特別生效要件則依各個法律行為定之),於契約亦必須具備。此外,契約尚有其特別成立要件,此即意思表示之合致是。 == 定義 == === 廣義與狹義 === 契約之意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別。 * 最廣義之契約,係指當事人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一切合意,包括私法上之契約與公法上之契約。私法上之契約,如[[債之契約|債權契約]](如買賣)、[[物權契約]](如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身分契約]](如[[結婚]])等是。公法上之契約,如[[行政契約]]、國家與國家間訂立之[[條約]]是。 * 廣義之契約,則指私法上之契約。 * 狹義之契約,僅指債之契約。一般所稱之契約,係指債之契約。債之契約 (以下簡稱契約),謂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而由兩個對立之意思表示所合致之法律行為。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 === 契約與契約書 === 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 構成:意思表示之合致 ==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 * 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 * 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 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 分類 == 契約可依各種標準分為不同的類型,下表為常見的法律分類類型。 ===有名契約與無名契約===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範圍內,得訂定任何內容的債權契約,是為債權契約自由原則。民法對債權契約雖不採類型強制原則,但對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見的契約類型,設有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學說上稱為[[有名契約]]。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契約]]。 有名契約有促進法律交易,減少交易成本的作用。 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規定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出版、委任、經理人、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終身定期金、和解、保證等契約類型。新增訂的有旅遊、合會及人事保證。特別法規定的典型契約,例如保險法上的保險契約,海商法上的海上運送契約,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動契約及消費者保護法上的特種買賣等。 [[無名契約]]又稱[[非典型契約]]。 ===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 * [[雙務契約]]為雙方當事人所負之債務具有互為對價(等價)關係的契約。 如買賣、互易、合夥、租賃、雇傭、運送、和解等。 *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為僅由單方當事人負擔債務的契約,此類契約並不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危險負擔之問題。如贈與、保證、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無償的委任等。 ===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 *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僅須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須目的物交付之契約。大多數債權契約、婚約均屬諾成契約。 *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為須意思表示合致及現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約。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 ===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 [[有償契約]]為當事人之一方為給付,並約定他方須爲對價給付之契約。如買賣、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費借貸。 * [[無償契約]]為僅一方當事人負擔債務之契約,而負擔債務之當事人不自他方當事人取得對價給付之契約。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要式契約與非要式契約=== * [[要式契約]]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契約。台灣法律中如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420條)。 * [[非要式契約]]又稱[[不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近代民法隨契約自由之原則發展,多數契約皆屬非要式契約。如婚約。 ===要因契約與不要因契約=== * [[要因契約]]為以給付為成立原因(取得財產上利益為目的的契約。民法上的典型契約均屬要因契約。 * [[不要因契約]]為不受原因欠缺使效力受影響的契約。如物權契約、票據行爲、債務拘束、債務承認等。 ===主契約與從契約=== * [[主契約]]為不須以其他契約的存在爲前提,而能獨立存在的契約。一般契約均屬之。 * [[從契約]]為須以其他契約存在前提的契約。如利息契約、定金契約、違約金契約、保證契約等。 ===本約與預約=== * [[本約]]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契約,本約中的基本要素及權利義務關係皆須明確規定。 * [[預約]]為約定將來訂立特定契約的契約。如婚約。 ===一時性契約與繼續性契約=== 按照債權債務的持續時間的標準,契約可分為一時性契約與繼續性契約。 * [[一時性契約]]為經一次之給付即可實現債之關係的契約。如買賣、贈與。 * [[繼續性契約]]為須當事人持續的履行才能實現契約關係的契約。如勞務、僱傭、租賃、終身定期金等。 ===債權契約、物權契約與身份契約=== * [[債權契約]]為發生債之動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 [[物權契約]]為發生物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 [[身份契約]]為融合人格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附合契約與非附合契約=== * [[附合契約]]為契約一方當事人僅能選擇接受既有契約內容與否的選擇,而無法議約內容之契約。如一般定型化契約。 * [[非附合契約]]為契約雙方當事人均能協議內容的的契約。 [[Category: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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