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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lude: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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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容或效果的不同,將民事法律行為區分為負擔法律行為和處分法律行為的意義在於揭示兩種行為的行為人法律地位的不同。 * 處分法律行為須以行為人享有[[處分權]]為要件,如果為處分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其所為的處分行為不發生效力,而負擔法律行為則不以行為人享有處分權為其行為的生效要件; * 又因為處分法律行為以行為人享有處分權為要件,該行為人就同一內容的處分只能為一次,而負擔法律行為的行為人就相同內容的負擔行為沒有次數限制,該行為人可以對數人負擔相同的債務; * 負擔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受相對性制約,即依生效的負擔法律行為,一方僅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而處分法律行為一旦生效,即產生絕對性,其行為的效力可以對抗任何人。 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我國現行的民法不認可負擔法律行為和處分法律行為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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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lude: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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