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开关侧边栏
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搜索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
友情鏈接
ChinaLaw.xyz
Canton.Law
查看“姦淫幼女”的源代码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
姦淫幼女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该页面: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姦淫幼女]],或稱'''准強姦''',即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性交的行為,係[[強姦罪]]兩種類型之一。 == 法益 == 強姦罪的法益是婦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其基本內容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由於幼女缺乏決定性行為的能力,因此,與幼女性交的行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應認為侵犯了其性的自己決定權。 == 犯罪構成 == 符合下列特徵的,屬於姦淫幼女: ; 一、客觀上表現為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不滿14周歲的女童為[[幼女]],這是刑法規定的統一標準,故不能撇開年齡以是否發育成熟為標準判斷是否幼女。由於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為的後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故無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的生活作風是否良好,亦不論幼女事實上是否願意,只要與幼女發生性交,就屬於姦淫幼女,成立強姦罪。因此,支付錢款後,與賣淫的幼女性交即[[嫖宿幼女]]的,同樣構成強姦罪。 ; 二、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 三、主觀上具有姦淫幼女的故意。 [[故意]]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就姦淫幼女而言,認識內容包括姦淫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以及姦淫行為的社會意義與結果。 行為人必須[[明知]]姦淫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在本罪中,幼女屬於特定對象,是構成要件要素,行為人對此必須有認識,或者明知女方一定是幼女,或者明知女方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在此基礎上決意實施姦淫行為的,就具備姦淫幼女的故意。換言之,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決意實施姦淫行為,被姦淫的女方又確實是幼女的,就成立姦淫幼女類型的強姦罪。因此,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姦淫幼女犯罪。(參見張明楷:“間接故意也可構成姦淫幼女罪”,載《法學季刊》1984年第3期。) 但是,過失不可能構成姦淫幼女的犯罪。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虛報年齡,行為人在不知道其為幼女的情況下,經幼女同意性交的,不能認定為強姦罪。因為行為人並不明知對方是幼女,缺乏姦淫幼女的故意。 根據司法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好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主要理由是刑法分則條文並沒有要求行為人“明知是幼女”。(參見何秉松主編:《刑法教科書》(上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2頁。)但這一觀點沒有正確認識和處理刑法分則中的“明知”與總則中的“明知”的關係,違反了責任主義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17日《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復》指出: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一批復的後段並不意味著“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造成嚴重後果,情節嚴重的,以強姦罪論處”;而宜理解為:“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後果的性質與責任形式,以相應的犯罪(如故意傷害罪、過失重傷罪等)論處。” == 認定 == 姦淫幼女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應依法予以嚴厲打擊。但是,又要看到這類案件存在許多特殊問題,需要區別對待,慎重處理。 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虛報年齡,行為人在確實不知其為幼女的情況下,經幼女同意發生性交的,不能認定為強姦罪。因為行為人並不明知對方是幼女,缺乏姦淫幼女的故意。如果對此認定為強姦罪,則有客觀歸罪之嫌。 個別幼女染有淫亂習性,主動與多名男子發生性交的,對這些男子也不宜都以強姦罪論處。 === 既遂與未遂 === 通說及司法解釋認為,普通強姦時,只有雙方生殖器結合(插入)時,方為[[既遂]](結合說或插入說);姦淫幼女時,只要行為人的性器官與幼女的性器官接觸,就是既遂(接觸說)。 張明楷教授認為,對姦淫幼女也應採取結合說。姦淫幼女也表現為性交行為,單純的性器官接觸並沒有完成性交行為;接觸說使姦淫幼女的既遂標準過於提前,導致較輕犯罪(猥褻兒童罪)的基本行為成為較重犯罪(姦淫幼女)的既遂標準(如同將傷害結果作為殺人罪的既遂標準),也不利於正確處理姦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係;接觸說不利於鼓勵行為人中止犯罪,也不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名譽;對姦淫幼女案件的既遂標準採取結合說,也不會降低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更不能因為“難以插入”而對姦淫幼女的既遂標準採取接觸說。 == 處罰 == == 處罰 == === 法定刑 ===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幼女的,從重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 二人以上輪奸的; #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由於對姦淫幼女從重處罰是一個原則規定,所以,針對幼女的姦淫行為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加重的法定刑並從重處罰。 在公共場所當眾姦淫幼女的,應屬於姦淫幼女情節惡劣。 === 起刑點 ===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構成強姦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強姦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姦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三人的; #*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 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 強姦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 基準刑 ===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姦人數、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強姦多人多次的,以強姦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姦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就此,2014年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作如下規定: 一、 #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 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劇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工年至三年刑期。 # 每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第(一)、(三)、(四)、(五)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工年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 多次強姦的; # 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等特殊關係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 國家工作人員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 持兇器或者採用禁錮、虐待等方式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 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強姦女性未成年人的; # 強姦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女性未成年人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 參見 == * [[強姦罪]] * [[猥褻兒童罪]]
返回
姦淫幼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