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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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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english =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 hanja = | korean = | kana = | kanji = | vietnamese = | chu_nom = | german = | latin = | french = }} == 性質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從當前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實踐來看,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主要是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違反[[刑法]]實行監督,以及對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等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並包括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活動的事後監督。 == 任務 == 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打擊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衛國家的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羣衆生活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國有財產]]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行,並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爲作鬥爭。 == 組織體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包括: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等。 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爲派出機構。 == 領導體制 == 人民檢察院實行[[雙重從屬制]],既要對同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又要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國家權力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主要表現在[[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罷免]]或者[[任免]]人民檢察院主要組成人員,審議工作報告,進行各種形式的監督等。 檢察系統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的領導體制。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這種垂直領導體制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 一、人事任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自治州、設區的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 二、業務領導 對於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複覈改變;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執行。當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時,上級人民檢察院應及時給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時可派人協助工作,也可以將案件調上來由自己辦理。 在人民檢察院內部實行檢察長統一領導與檢察委員會集體領導相結合的領導體制。檢察長對檢察機關的工作享有組織領導權、決定權、任免權、提請任免權、代表權等,並負有全面的領導責任。[[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問題。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意見,可以報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 職權 == ; 一、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 二、提起公訴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和[[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並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 三、偵查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等)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有權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 四、[[審判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如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如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有權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也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 五、執行監督 [[執行監督]],又稱“監所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和其他[[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有權通過執行機關予以糾正。這種監督還包括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裁定[[減刑]]和[[假釋]]等活動的監督等。 [[Category: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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