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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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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執行''',實際是對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生效[[債權]]的[[執行措施]],具體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法院可以做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幷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异議,又不履行債務的,法院有權對第三人采取[[强制執行]]措施。 == 程序 == 法院向第三人送達履行通知時,應當參照[[督促程序]],該通知必須[[送達]]第三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後15日內應當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如果第三人對債權有异議,必須在收到履行通知後15日內向法院提出异議,法院對异議部分的債務不再執行,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除外。如果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內既沒有提出异議,又不履行債務,人民法院可以對第三人的財産查封、變價,幷交付給債權人,實現其利益。 == 參見 == * [[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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