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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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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代履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規範直接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爲]]所確立的相對人的[[作爲]]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onlyinclude> <onlyinclude>代履行避免了執行機關直接憑藉國家強制力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從而緩解了義務主體對執行的抗拒心理,只要義務人在代履行過程中不妨礙執行的實施,就可達到執行的目的。因此,代履行在行政強制執行中應用範圍較廣,具有很大的實用價值。</onlyinclude> == 事實 == 代履行的實施前提是,相對人有法定義務存在而不履行其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 代履行的主體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但代履行的具體實施一般被委托給第三人承擔。行政強制執行機關自身代履行,是完成其所承擔任務的一種有效途徑,這也是法律所允許的。由第三人來代履行,需要第三人接受行政強制執行機關的委托,並且,要求其是與所委托實施的代履行之間沒有利害關係的其他組織。換言之,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成爲代履行主體,並不意味著該機關及其公務員必須具體實施代履行行爲,只要在其主持和指揮下進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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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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