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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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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是一種方式特殊的變價程序,不是把財產賣給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而是直接作價交給申請執行人,使變價和向申請人[[清償]]結合在一起。 == 類型 == 以物抵債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為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的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適用意見》第301條)。這種情況屬於[[執行和解]],適用《民訴法》關於執行和解的規定。 另一種情況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拍賣]][[流拍]]或[[變賣]]不成的,經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同意,法院可以將該財產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拍賣規定》第26~30條、第35條)。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並送達當事人的,即發生抵債物[[所有權]]轉移的效力。 == 所有權轉移 ==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拍賣規定》第29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輛登記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法院可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Doubt|買受人就物的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但仍有[[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求證實}} 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拍賣、變賣或裁定以物抵債後,需從現佔有人處交付給買受人或申請執行人的,適用《民訴法》第249、250條和《執行規定》第57、5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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