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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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