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开关侧边栏
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搜索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
友情鏈接
ChinaLaw.xyz
Canton.Law
查看“保證人”的源代码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
保證人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该页面: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保證人,係指以自己的責任財產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 == 資格 == {{Main|保證人資格}} == 代償能力 == {{Main|保證人代償能力}} == 常見類型 == 依據《擔保法》第7條的規定,除了公民、法人之外,其他組織也可以作為保證人。而“其他組織”的具體範圍,則應結合《擔保法司法解釋》予以確定,根據該解釋第15條之規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 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 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 權利 == === 對債權人之權利 === 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同,保證人對債權人不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只是享有對抗債權人的防禦性權利。保證人的權利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主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 《擔保法》第20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根據這一規定,凡是債務人享有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保證人均得享有和行使。例如,主債權未發生的抗辯權(如主債權不成立、無效等)、主債權已消滅的抗辯權(如主債權因清償、抵銷等而消滅)、拒絕履行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權)。保證人行使主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是保證人獨立享有的權利,而不是代替主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因此,主債務人放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得行使之。例如,債權人履行自己的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債務人得主張拒絕給付價金而不主張時,保證人得提出拒絕給付價金的抗辯;主合同因有可撤銷的事由而得撤銷的,債務人不主張撤銷時,保證人得以主合同可撤銷而拒絕債權人的清償請求;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抵銷權而不行使時,保證人也應得主張行使債務人的抵銷權。 '''二、基於一般債務人的地位所應享有的權利。''' 在保證關係中,保證人為債務人,因而,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保證人也應享有。例如,保證人得主張保證合同不成立或無效的抗辯,保證債務履行期未到的抗辯,保證債務消滅的抗辯。保證合同有可撤銷的事由的,保證人得主張撤銷;保證人對債權人享有同種類債權的,得以其債權與債權人的債權抵銷。 '''三、保證人特有的權利。''' 保證人特有的權利主要是[[先訴抗辯權]]。 {{Main|先訴抗辯權}} === 對債務人之權利 === 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其效力與債務人並無直接的聯繫。但是,保證成立後,保證也會在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在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保證人於一定條件下也享有一定的權利。 ==== 追償權 ==== {{Main|保證人追償權}} ==== 代位權 ==== 保證人的代位權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得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行使其債權的權利。保證人的代位權是保障保證人實現追償權的措施,實質上是債權人債權的一種法定轉移。也就是說,在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於其清償的限度內,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轉移於保證人,由保證人代位行使,這就是所謂的清償代位。 保證人代位權的成立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二是保證人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如果保證人沒有追償權,也就不能享有代位權。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尚未明確認可保證人的代位權。 ==== 免責請求權 ==== 保證人的免責請求權,是指保證人在有法定事由時,如債務人的財產減少顯然不足以清償債務等,得請求債務人免除其保證責任的權利。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尚未認可保證人的免責請求權。學說主張應認可該項權利,此時債務人可以任意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以除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第一,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第二,向債權人提供新的擔保。 == 責任 == {{Main|保證責任}}
该页面使用的模板:
Template:Main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保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