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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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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乃[[股東]]最主要之[[義務]],依[[現行《公司法》]],出資行為至少有兩層含義<ref>{{王軍著中國公司法|113}}</ref>: # 指[[認繳出資或認購股份]],即出資人之間或出資人與公司之間就[[認繳出資]]或[[認購股份]]達成合意。亦即,[[出資人]]同意向[[公司]]投入一定金額財產從而獲得股東資格和相應[[股權]],其他出資人或者公司表示同意。認繳出資或者認購股份可能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可能是[[多方法律行為]]。因此,認繳或認購行為的成立、形式、效力、履行等還應符合[[《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範。 # 指[[實繳出資或實繳股款]]的行為,即出資人按照[[出資協議]]的約定或[[公司章程]]記載的認繳出資額或認購股份數,並依約定的時間,將出資財產權屬或股款移轉給公司。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將出資財產的[[財產權利]]移轉至公司。<ref>《公司法》第28、83、88條,《公釋三》第10條</ref> == 立法沿革 == 出資的含義在我國公司法上經歷了三個階段的變化。 # 在1994年《公司法》中,出資即指股東向公司實際轉讓財產以獲得股東資格的行為,僅指[[實繳出資]],且為一次性全額實繳;<ref>1994年《公司法》第23、25、78、82條</ref> # 在2006年《公司法》中,出資可以認繳後分期繳納,但首期實繳出資比例有法律限制,且須在法定期限內繳足全部認繳金額,[[貨幣出資]]在全部出資中所佔比例也有要求;<ref>2006年《公司法》第26,81條</ref> # 2014年《公司法》進一步放寬認繳制,取消了實繳出資的最低數額、比例和時間限制,出資含義又發生變化。 == 參考文獻 == {{Reflist}} {{Main|抽逃出資}} [[Category:股東義務]] [[Category: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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