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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典》第1079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於如下分居情形,應准離婚: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參見 == *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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