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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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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規章制度]],有些國家稱之為'''雇傭規則'''、'''規章制度'''或'''從業規則'''。適用於企業全體從業人員或大部分從業人員,專門或主要對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範的各種規則。在我國,是[[用人單位]]為組織勞動過程、進行勞動管理,依法制定和實施的規則和制度的總稱。一般適用於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或大部分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 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 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法院應予支持。 == 制定與修改 ==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决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 == 公示與告知 ==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並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 違反勞動規章制度之責任 ==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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