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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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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亦稱'''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76年通過的《[[三方協商促進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公約]]》(第144號公約)規定,是指政府(通常以勞動行政部門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間,就制定和實施經濟及社會政策而進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動,即政府、雇主組織和[[工會]]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和運作機制共同處理涉及[[勞動關係]]的問題,如勞動立法、經濟及社會政策的制定、就業與勞動條件、[[工資]]水平、勞動標準、[[職業培訓]]、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衛生、[[勞動爭議]]處理以及對產業行動的規範與防範。 1919年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是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正式形成的重要標誌,三方協調機制已經成為市場經濟國家協調勞動關系的主要方式和基本制度。 在中國,2001年8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共同建立[[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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