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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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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 == === 對出票人 === 出票行爲一經完成,對出票人來說,就産生了一定的票據債務。 首先,他要擔保所簽發的匯票能够在到期前獲得[[承兌]],在匯票上所載付款人拒絕承兌或因匯票上所載付款人下落不明、破産等原因無從承兌時,出票人必須承擔[[匯票付款]]的責任。 其次,匯票的出票人還要承擔擔保付款的義務,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的情况下,出票人必須承擔付款責任,不管付款人對匯票承兌與否。 出票人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與出票人是否具有擔保的意思無關,出票人也不得通過在票據上進行相關記載來免除自己的擔保責任。即使有此類記載,也視爲無記載。 === 對付款人的效力 === 匯票出票時,由出票人在票據上載明委托付款人進行付款的意思。但這一委托並非票據上的委托關係,而僅僅是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的票據外原因關係。所以,可以認爲,出票行爲的完成,對于付款人來說並未發生票據上的效力。匯票上所載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决定爲該匯票進行承兌或拒絕承兌。 === 對收款人 === 出票行爲一經完成,即産生了收款人的票據權利。收款人從原因關係上的民事債權人變爲票據債權人,享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和依法轉讓票據的權利。 但需注意的是,此時與其相對的票據義務人僅爲出票人,並非票上所載的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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