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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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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之解除}}[[即時辭退]],乃[[預告辭退]](非過錯性辭退)之對稱,是指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預告或支付代預告金就可隨時通知辭退。 == 特徵 == 其特點有: # 只要具備法定許可性條件,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辭退; # 其法定許可性條件限於勞動者經試用不合格和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 # 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 分類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即時辭退可分為經試用不合格而即時辭退和懲戒性辭退(或稱過錯性辭退)。 == 適用條件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程序 ==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過錯性解除的程序無嚴格的限制,且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在解除的條件上有限制性規定,一般適用於試用期內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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