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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係[[被告]]於[[原告]]起訴後,在[[訴訟繫屬]]中,對於原告,向同一法院於同一訴訟程序所提起之訴也。此際,原告之訴稱為「本訴」,被告提起者為「反訴」;本訴被告稱為「反訴原告」,本訴原告稱為「反訴被告」。 民事訴訟,為節省浪費時間,並防裁判之牴觸,使[[訴訟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之訴訟,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加以裁判,特設反訴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第51條中規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但是沒有具體規定反訴的要件和程序。 == 反訴與本訴 == 反訴與本訴是兩個不同的[[訴]]。這可從訴的主體、訴訟標的和案件事實來分析。反訴與本訴的主體是不同的,主體不同則是不同的訴。 反訴以本訴為存在前提,無本訴則無反訴。不過,反訴具備訴的構成要素,不同於本訴而是另一個訴,所以反訴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比如若本訴撤回或終結而反訴尚未審結的,則應繼續審理反訴直至作出判決。 == 反訴與訴訟抵銷 == 《合同法》第9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債務[[抵銷]]在訴訟之前或訴訟之外進行的,叫'''訴訟外抵銷'''。債務抵銷在民事訴訟中進行的,則叫'''訴訟抵銷'''。 在訴訟中,當同時符合債務抵銷要件和反訴要件時,被告則有兩種選擇:(1)請求訴訟抵銷;(2)提起反訴。 反訴與訴訟抵銷存在如下主要區別: # 在法律性質方面,反訴是一個相對獨立的訴;但是訴訟抵銷並非一個相對獨立的訴,並不改變本訴原被告的訴訟地位。 # 在提起要件或申請要件方面,反訴的提起應當符合起訴要件,同時還應當具備訴的合併要件和反訴的特殊要件;但是訴訟抵銷無此要求。 # 在審判方面,即使本訴被撤回或終結,反訴也可繼續審理下去,並應對本訴和反訴分別作出判決;但是訴訟抵銷與原告之訴只得合併審理,並因原告之訴不存在而失效,且對訴訟抵銷不得作出單獨的判決。 # 在既判力方面,對反訴作出的判決,不論勝敗,一旦確定,就有既判力;而本案判決對成功抵銷的債權具有既判力,未抵銷的債權不受既判力約束而可以提起訴訟。 實務中,往往難以判斷被告是選擇訴訟抵銷還是選擇反訴。對此,法院應當詢問被告,瞭解其真實意圖。不過,法官應當向被告闡明訴訟抵銷與反訴的區別,告訴被告可以選擇訴訟抵銷也可以選擇反訴,若選擇反訴則應告知其按照起訴要件提起反訴。在上訴程序中,被告主張訴訟抵銷的,參照上訴程序中提起反訴來處理。 == 要件 == 由於反訴是一個訴,所以提起反訴首先必須具備起訴條件。由於反訴與本訴在同一個訴訟程序合併審理,所以反訴還得具備訴的客觀合併要件。由於反訴與本訴是一種特殊的合併,所以反訴還須具備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 '''一、通常情況下,反訴是本訴被告對本訴原告提起的。''' 這是大陸法系和我國對反訴主體的要求。如今,大陸法系一些國家和地區允許在適當的情況下將第三人作為反訴當事人。我國有學者主張擴大反訴當事人的範圍,比如在一定情況下,非本訴當事人可作反訴的原告或被告。 '''二、《證據規定》第34條規定,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即法庭開庭審理前)提起反訴。''' 該期限過於嚴格,不當限制了反訴的提起,從而削弱了反訴制度的意義。許多國家規定,反訴應在本訴提起到本訴最後辯論終結之前提起。根據《適用意見》第184條的規定,允許原審被告在二審程序中提起反訴,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反訴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則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在本訴的二審程序中提起反訴,反訴按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為二審判決,反訴當事人因此失去提起二審的機會(即失去獲得二審審判的審級利益)。對此,許多國家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可在二審程序中提起反訴。 '''三、反訴與本訴必須適用相同的訴訟程序。''' 本訴適用簡易程序而反訴適用普通程序的,若當事人各方合意反訴適用簡易程序並經法院許可的,則可在審理本訴的簡易程序中,提起反訴。 '''四、反訴與本訴在訴訟標的、訴訟請求或案件事實方面存在著法律上的牽連關係。''' 反訴與本訴在訴訟請求方面存在的牽連關係,有時體現為相互衝突或抵銷,例如原告提起離婚之本訴而被告提起婚姻無效之反訴。反訴與本訴在案件事實方面存在的牽連關係,譬如兩人互毆,一人訴請損害賠償,對方反訴損害賠償。 '''五、反訴的管轄應當合法。''' 反訴應當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並且反訴不屬其他法院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即反訴若屬於其他法院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的,則不得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此外,審理本訴的法院基於牽連管轄,能夠對本無管轄權的反訴取得管轄權而與本訴合併審理。 == 程序 == 提起反訴應當提交反訴狀(實為起訴狀),應當送達反訴被告。簡易程序中,可以口頭提起反訴。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但是被告提起反訴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交費辦法》第18條)。 法院應當依職權審查是否具備反訴要件。法院認為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的,不應將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有時被告所提之訴雖不符合反訴要件,但符合起訴要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只是不作反訴對待。 由於反訴是一相對獨立的訴,所以反訴不因本訴撤回或終結而失去效力。在有些國家和地區,若起訴狀副本送達了被告或者被告進行了答辯或法庭言詞辯論,則應經被告同意才可撤訴,但是,由於反訴是以本訴存在為前提而由被告提起的,所以當本訴撤回後,被告無須原告同意就可撤回反訴。 法院受理反訴後,應當在同一程序中合併審理本訴和反訴,在審理中可以合併辯論也可以分開辯論或限定辯論。對於本訴和反訴應當分別作出裁判,各裁判可以同時作出也可以先後作出。 [[Category: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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