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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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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解散(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是指合夥因某些法律事實的發生而使[[合夥]]歸於消滅的行為。 == 合夥解散之事由 ==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解散的事由包括: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合夥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合夥當然終止。這意味著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並不必然引起合夥企業的解散,只有在與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條件同時具備時,才會引起合夥企業解散的後果。如果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後合夥人對繼續經營合夥事業均無異議,則可認為合夥人一致同意延長合夥經營期限,延長後的期限則為不定期限。但此時應在原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夥協議如約定當某一事由出現時合夥便解散,則設立合夥的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合夥解散。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可由合夥人基於合意而設立,自然也可基於合夥人的合意而解散。無論合夥協議是否約定有合夥經營期限,合夥人均可通過合意而終止合夥協議,解散合夥。如果一部分合夥人同意解散合夥,而一部分不同意,則合夥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夥人退夥,合夥企業繼續存在。當然,在不同意解散合夥的合夥人只有1人時,合夥關係自當消滅,合夥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組織的合夥人必須是2人以上,若合夥成立後不斷發生退夥而致只剩下1人時,便出現了合夥人不足法定人數的現象,當這種情形持續滿30天時,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 合夥解散之結果:合夥企業的清算 == 合夥解散的結果是合夥的終止,但合夥宣佈解散到最後終止有一個過程,中間過程就是要對合夥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解決合夥與債權、債務人的關係及合夥人內部的關係。合夥清算結束後,如原辦理了合夥企業登記的,應依法辦理合夥企業的注銷登記。 === 清算人的確定 === 合夥解散,應確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人應由全體合夥人擔任;如果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 清算人的職責 ===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的事務包括:清算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 清算程序 === 清算人確定後,應當自確定日起10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合夥企業的債權人,並且應當於60日內在報紙上予以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合夥企業清算期間,其企業主體資格仍然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 清償的順序 ===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 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 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 合夥企業的債務; # 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合夥企業注銷後的債務承擔 ===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91條的規定,合夥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夥人進行追償。 === 合夥企業的破產與債務清償 ===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依此規定,當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選擇以下兩種途徑中的任何一種以保護自己的債權: *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的申請,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實現自己的債權; * 直接要求普通合夥人按照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償還債務。如果選擇破產清算程序,則合夥企業在依法被宣告破產後,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仍然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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