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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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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也稱為'''同性戀婚姻'''(gay marriage),是指性別相同的兩人彼此締結婚姻關係,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也被稱為「'''婚姻平權'''」(Marriage Equality)。 == 爭議 == 關於同性能否結婚,即關於同性戀婚姻,理論上認識不一。 === 反對意見 === 反對者的理由主要有: # 同性戀婚姻在道德和意識上都不能容許; # 婚姻代表著子女的生育和撫養,這種職能同性婚無法實現; # 婚姻結構自然地要求異性相互補充,並以此為前提。 === 贊成意見 === 贊成者的理由主要有: # 按照多數人的主觀偏好而否定個人婚姻選擇的基本權利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且否定同性婚的存在可能使某些異性關係成為一種虛假的、無益的形式,更何況異性婚姻中違背道德的行為不勝枚舉; # 同性婚同樣可以撫養子女,並且通過人工授精,還可以生育子女。而許多異性伴侶卻無此能力,但他們仍然可以自由結婚; # 性生活,除了生育作用外,它的職能僅限於作為婚姻結合的一個重要象徵。但性生活的象徵意義最終來自於它的消極方面,即為了維護性生活的嚴肅性而不亂交。因此,性生活並不是婚姻的必備條件,同性婚也不能因為缺少性生活而喪失其存在的前提。同性家庭在主要方面已經具備了家庭的實際功能,這些家庭的主體應該得到由婚姻身份所派生的法律和經濟上的便利。此外,關於生育而要求異性結婚的推論也由於人工生育領域內先進技術的出現而喪失了基礎。 == 立法例 == === 禁止同性婚 === 由於同性結合違背婚姻制度的宗旨,不符合現行人類公認的共同道德觀念和法律理念,因而目前絕大多國家或地區立法禁止同性婚,而且否認同性婚構成婚姻關係。如: 前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第24條規定,如不符合只有不同性別的雙方在主管機關聲明同意結婚的婚姻成立要件,該婚姻就認為根本不存在。不存在的婚姻不引起任何婚姻後果,而這種婚姻的夫妻將被認為從來就不是婚姻伴侶; 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第1501條規定相同性別之兩人結婚為不成立的婚姻; 在法、德、瑞士、奧地利和我國臺灣地區,亦對所謂同性婚姻均解釋為婚姻不成立。 === 承認同性婚 === 挪威、丹麥是目前世界上通過立法允許同性戀結婚的國家,但不能在教堂舉行結婚儀式和收養子女,同性戀婚姻享有異性婚姻的所有法定權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沒有明令禁止同性結婚。因此有的學者認為:我國《婚姻法》第5條只是暗含了結婚性別限制的實質要件,即必須是男女異性,同性間不得締結婚姻關係。然而,事實上從該條立法本意來看,只是關於結婚必須雙方自願的規定,而不是關於結婚性別限制的明確條款。顯然,在當今一些國家,法律明確准許同性結婚,中國也有同性戀者和同性要求結婚的情況,今後立法應當明確規定結婚的性別限制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只能暫時以此條款禁止同性之間要求締結婚姻的行為。 余延滿教授認為,這種認識顯然有點片面,因為儘管該條實質上是規定自願原則或婚姻自由原則,但其亦明確了結婚自願或自由的主體———男女雙方,這就實質地在性別上限制了結婚的雙方當事人。更何況《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其理由在於:“考慮到世界各國關於婚姻立法的通例,我國公眾在意識上和道德觀念上難以接受同性戀婚姻,而且為了保證孩子在正常的婚姻關係中被撫養和健康成長,我國仍不允許同性結婚。” === 美國 ===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同性婚姻為不存在的婚姻,但其第201條規定:“按照本法的規定獲得批准、舉行儀式並進行登記的男女之間的婚姻在本州有效。”其注釋則進一步明確,“根據習俗,只有男女兩性才能結婚。” 儘管美國至今尚無一個州允許同性戀者結婚,給予他們與異性婚同等的法律地位,即使同性戀者舉行了結婚儀式,法院也不承認該婚姻的效力。但一些城市如舊金山等在其制定的《同居關係伴侶法令》中規定,將該城市的福利平等地給予所有具有“配偶”關係的人,而不考慮性別,禁止歧視在該市進行伴侶登記的非婚同居伴侶,包括同性伴侶。 最近的判例也出現了一種與以往不同的態度。 如1996年美國聯邦法院夏威夷巡迴法庭受理的一起同性戀者要求登記結婚的案件表明了對待同性婚的新態勢。 1990年12月17日,4對同性戀者共同起訴夏威夷州健康處處長勞倫斯•密克,指控他在原告申請取得結婚證書時,僅因他們是同性而拒絕為其簽發結婚證是違憲行為。此案經過數年的審理,夏威夷州高級法院認為,作為一個州法院首先要保護本州的利益和公民的福祉,因而因原告是同性而否定其結婚的權利,就是為了保護本州的基本利益,包括:保護兒童和其他人的健康和福祉;使兒童在正常的婚姻關係中得到撫育和健康成長;使夏威夷州的婚姻在其他州能夠得到承認和保護;使夏威夷州批准同性戀結婚對本州的財政收入將會帶來可預見性的損失。基於上述原因,夏威夷州高級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原告又以同樣理由上訴至聯邦法院夏威夷巡迴法庭。1996年12月9日,巡迴法庭審理後認定,夏威夷州健康處以原告是同性戀為由拒絕為其簽署結婚證書的理由不充分,因而受理了原告的上訴案件。儘管結果尚未作出,巡迴法院的作法卻代表了一種新的司法態度。 但是,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此後,美國參議院繼眾議院之後,以85票對14票的壓倒性多數通過不承認同性婚姻的“保衛婚姻法案”。依該法案,同性婚姻將無權獲得聯邦政府承認,並允許各州有權不承認同性婚姻。 == 參見 == * [[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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