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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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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english =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or ICCt) | hanja = 國際刑事裁判所 | korean = 국제형사재판소 | kana = こくさいけいじさいばんしょ | kanji = 国際刑事裁判所 | vietnamese = Tòa án Hình sự Quốc tế | chu_nom = | german = Internationale Strafgerichtshof (IStGH) | latin = Tribunal criminale internationale | french = 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 (CPI) }}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於2002年7月,係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設立的一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法院所在地為荷蘭海牙。2003年3月,法院的第一任法官選出就任,法院開始運作。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和運作,是人類法治史上一個開創性的嘗試。 == 機構 == 根據《羅馬規約》及其相關文件,國際刑事法院設有18位法官、1個檢察官辦事處、1個預審庭、1個審判庭和1個上訴庭。 == 管轄 == 國際刑事法院作為對各國國內司法制度的補充,其管轄範圍限於[[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等幾大類最嚴重的國際罪行;所管轄的犯罪行為限於發生在規約生效後。法院只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其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 根據《羅馬規約》的規定,國際刑事法院可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下行使管轄權: * 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締約國; * 被告人是締約國國民; * 犯罪是在締約國國境內實施的; * 一個國家雖然不是規約締約國,但決定接受國際刑事法院對在其境內實施的或由其國民實施的一項具體犯罪的管轄權。 2017年12月15日,《羅馬規約》第16屆締約國大會通過決議,決定“自2018年7月17日起,啟動國際刑事法院對侵略罪的管轄權”。此前,由於侵略罪問題比其他三類罪行更為複雜敏感,各國圍繞侵略罪定義及管轄條件存在嚴重分歧,各方決定在《羅馬規約》中只將侵略罪列入管轄範圍,具體定義和啟動事項,交由之後締約各方談判決定。2010年6月締約國大會決議,通過了《侵略罪修正案》,根據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3314號決議規定了侵略罪定義;同時還就法院啟動行使管轄權的條件達成一致。2017年締約國大會通過上述決議,意味著國際刑事法院獲得《羅馬規約》中所有罪行的管轄權。但決議同時規定,“在一國將情勢提交到國際刑事法院或檢察官自主調查的情況下,國際刑事法院不能對未簽署/接受修正案的締約國的國民實施的侵略罪或發生於其領土上的侵略罪行使管轄權”。目前僅有34個國家簽署或接受了《侵略罪修正案》,法院的管轄權範圍相對有限。 == 活動 == 法院於2005年10月公開首批通緝令,根據法院所發通緝令逮捕的第一個人於2006年3月移送法院羈押。預審、上訴和審判程序已經進行。2009年3月4日,法院以涉嫌在蘇丹達爾富爾地區犯有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對蘇丹總統巴希爾發出逮捕令。這是國際司法機構首次對一個國家的現任元首因國內事件發出逮捕令,引發了蘇丹等國的強烈反對。國際社會在該問題上分歧巨大。而2014年12月5日,法院檢察官辦公室宣佈因證據不足而撤銷對肯尼亞現任總統烏胡魯·肯雅塔的起訴,同樣引發了各方的關注和多角度的討論。之前肯雅塔因涉嫌製造2007年年底至2008年年初大選後發生的肯尼亞的暴力事件,被控犯涉嫌有謀殺、強行驅逐、迫害以及其他危害人類罪。 == 締約國 == 截至目前,《羅馬規約》締約國有123個,相關規則和制度逐步完善,法院管轄的情勢和案件不斷增加,國際影響力也逐步擴大。但法院對重要規則的解釋和適用仍不時引發爭議,初步審查、調查、起訴和審判的公正性屢遭質疑。2016年,南非、布隆迪、岡比亞三國相繼宣佈退出《羅馬規約》,表明法院在包括避免管轄權擴大、對有關豁免的習慣法的考量、平衡處理司法正義和推進和平進程等諸多方面,面臨著需要反思和改進的艱鉅任務,其理念可行性和利弊也將進一步接受考驗。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觀察員,尚不是《羅馬規約》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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