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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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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是指依法負責執行法律文書的職能機構。執行機關及執行人員所屬的法院也稱為'''執行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機關歷史沿革 == 根據[[審執分立]]的要求,20世紀90年代,各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都設立了執行庭,全國各地的高級法院也相繼設立了執行機關,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執行辦公室,指導和協調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對此,《民訴法》第228條予以了肯定。 1999年的中央11號文件提出“要強化執行機關的職能作用,加強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協調”。最高人民法院同年頒佈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要求建立起“對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統一領導,監督、配合得力,運轉高效的執行工作體制”。自1999年年底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陸續頒佈了關於執行機關和執行體制改革的一系列規定,並推行包括執行機關改革在內的執行工作改革。按照通知精神,執行機關改革是當前法院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勢在必行,各級法院建立的新執行機關的名稱統一為執行局。到2006年年底,除了北京外,全國高級法院系統均設立了[[執行局]]。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成立。 == 組成人員 == 執行機關行使執行權,是通過具體的人員進行的。執行機關通常由執行員、執行庭(局)長、執行法官、法院院長、書記員和司法警察組成。 === 執行員 === {{main|執行員}} {{:執行員}} === 執行庭(局)長 === 各級法院執行庭(局)長,除辦理執行案件外,還主持重大執行事項的討論,監督所屬執行人員,處理有關行政事務。 === 法院院長 === 執行程序中,執行員實施[[拘傳]]、[[拘留]]、[[罰款]]、[[中止執行]]程序等行為,須經院長批准;實施[[搜查]],須由院長簽發搜查令(《民訴法》第248條)。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3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經院長批准(《執行規定》第5條)。 === 執行法官 === 執行法官主要負責執行過程中實體爭議的處理,以及執行程序違法的救濟。 === 書記員 === 《法院組織法》第39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執行機關也配置書記員,負責記錄及其他日常性工作,協助執行員辦理執行事項。 === 司法警察 === 各級法院設司法警察(《法院組織法》第40條第3款)。司法警察受執行員指揮,負責維持執行工作秩序,並協助執行工作的進行。採取重大的執行措施,必須有司法警察參加。必要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或其他有關機關予以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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