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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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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乃[[法院]]審判案件的[[合議庭]]的領導人。 == 任免 == 在我國,合議庭的審判長由[[法院院長]]或[[審判庭]][[庭長]]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如果人民法院院長或審判庭庭長參加審判案件,便自任審判長。 == 職責 == 審判長的職責是: # 負責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 # 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 告知當事人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 主持[[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 制止發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制止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並有權予以警告,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退出法庭; # 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結束作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 # 主持[[合議庭評議]],同其他合議庭成員一起對合議庭作出的判決署名。 [[Category: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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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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