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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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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係指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之間訂立的由勘察人、設計人完成發包人委託的勘察、設計任務,而發包人應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 == 勘察與設計 == 勘察是指根據發包人的要求,對工程的地理狀況進行調查,包括對工程進行測量、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等活動。<ref>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415頁。</ref>勘察主要是對地形、地貌和地質條件、周邊環境進行選址、勘測;通過勘察,方可確定是否適合在某地進行特定的施工工作。 設計是指設計人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對工程結構進行設計,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費、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ref>魏耀榮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論(分則)》,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第320頁。</ref> 勘察是設計的前提,在完成建設工程勘察的基礎上,方可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而只有在完成建設工程設計的基礎上,方可開展施工活動。 雖然勘察、設計可以分別訂立合同,但在實踐中,勘察和設計又通常聯繫在一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條第1款明確強調,“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因此,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而設計人又必須根據勘察人所提供的勘察結果,進行因地制宜的設計。例如,經勘察人勘察之後,某一地區地震多發,設計人在得知這一勘察結論之後,在進行設計時應加強建設工程的防震設計。正是因為勘察與設計通常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因而在法律上,勘察、設計合同通常是被作為一種合同類型對待的。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一個包括勘察、設計和施工在內的合同,也可以與勘察、設計人分別訂立勘察、設計合同,從而形成獨立的勘察與設計合同。 == 資質 == 由於勘察、設計是開展建設工程施工的前提,對於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有著重要的意義,所以,對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國家也同樣實行資質管理,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具有一定的資質,並且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 合同內容 == 《合同法》第274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申言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有關的基礎資料和文件,應包括經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城市規劃許可文件、概預算、工程勘察資料等。在這些文件中,合同應確立有關工程的概預算內容。同時,合同還應明確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和文件,在合同內需約定資料和文件的名稱、份數、提交的時間和有關事宜。由於有關資料和文件的提交直接影響到工程的進度,所以在合同中需要規定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 (2)質量要求。它是指發包人對勘察設計工作提出的標準,如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設計要求、設計深度要求、設計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等。 (3)勘察、設計費用。它是指在完成勘察、設計工作之後,發包人向勘察人、設計人所支付的報酬。<ref>魏耀榮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論(分則)》,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第321頁。</ref> (4)其他協作條件。這主要是發包人應對勘察、設計人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協助其進行勘察、設計。例如,發包人應為勘察、設計人提供現場工作條件。 《合同法》作出上述規定,既可以明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可以儘量避免或減少糾紛。 == 效力 == === 發包人義務 === 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 (1)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應當確立發包人提供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的期限,因此,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提交有關勘察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技術資料以及計劃任務書、選址報告等。發包人不僅應按時提交有關資料和文件,還應保證其所提交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的質量,使其能夠滿足勘察、設計的需要。因發包人未及時提交或提供資料有誤,或未按期提供資料造成工期延誤的,應由發包人負責。<ref>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第247頁。</ref>如果造成勘察、設計費用增加,發包人應承擔增加的費用。 (2)按期支付費用的義務。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相應的費用。通常發包人支付費用是分期支付的,所以,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費用。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分期支付的期限,發包人應在勘察、設計人完成勘察、設計任務之後支付費用。因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等原因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3)接受工作成果的義務。在勘察、設計合同中,勘察、設計人依據合同約定最終提交勘察、設計報告後,發包人對此工作成果應負有接受的義務。 (4)協作義務。《合同法》第285條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依據這一規定,發包人應為勘察、設計人開展工作提供必需的便利條件,使其能夠瞭解建設工程項目的有關情況,在勘察、設計人進入場地進行實地考察時,發包人應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ref>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第247頁。</ref> === 勘察人或設計人義務 === 勘察人或設計人的主要義務是: (1)按期從事勘察、設計工作的義務。勘察、設計人在進行勘察、設計活動時,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工程測量、技術設計等工作。勘察和設計單位應當以項目批准文件、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以及相關專業規劃的要求等為依據,按時完成建設單位約定的勘察和設計項目,提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2)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工作的義務。在勘察、設計的過程中,勘察、設計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的相關規定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勘察、設計,例如,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ref>王建東:《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第309頁。</ref> (3)及時提交工作成果的義務。勘察、設計人的主要義務是提交工作成果,以方便建設工程施工的開展,所以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交工作成果。如果勘察、設計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該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附隨義務。一方面,勘察、設計人負有保密義務。勘察、設計人對於發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圖紙等應當保密,不得對外洩露。另一方面,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後,如果確有需要勘察人、設計人繼續對其報告進行說明或者參加有關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其應當參與。<ref>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第247頁。</ref>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 勘察人、設計人的責任 === 《合同法》第280條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依據這一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合格或未及時提交工作成果,構成違約,勘察、設計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因此種違約行為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承擔以下三種違約責任: * 一是繼續履行。即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工作。 * 二是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既然勘察、設計人所負擔的主要義務是提交工作成果,所以,如果質量不合格或者其未及時提交工作成果的,應當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 * 三是賠償損失。即因為違約行為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賠償其損失。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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