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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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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係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願[[認領]]時,有關當事人得訴請法院予以強制認領。亦稱'''生父的搜索'''。 ==原因== 強制認領的原因,一是未婚所生子女,經生母指認的生父不承認該子女與其具有血緣關係;二是已婚所生子女,經生母指認該子女的生父為其丈夫以外的第三人而遭否認時,生母可向法院提起確認生父之訴。 ==前提== 強制認領的前提,必須是非婚生子女與認領人之間存在親子血緣關係。 法律要求強制認領的請求權人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供強制認領的事實和原因,如該子女在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的事實,或有證明確立親子關係的書面材料等。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通過“親子鑒定”來確認其生父,請求權人一般限定為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 ==訴訟時效== 有關強制認領的訴訟時效,各國規定不一,《瑞士民法典》規定為1年;《法國民法典》規定為2年;美國各州法律大多規定為生母在懷胎或分娩後的任何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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